我校校部研究生出国管理工作条例
为切实做好校部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校内办事流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籍在我校各学院(系)的全体校部研究生。
二、申请类型及提交材料
(一)学生因学业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二)学生利用节假日出国旅游或探亲,需提交材料
三、相关注意事项
1.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出国申请需要定向培养单位签字同意。
2.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境)。长期出国(境)学术交流需要办理临时退宿手续,需要缴纳保证金(3000.00元),并停发奖助学金。待学生返校后,到院系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后,退还保证金,并在正常学制内恢复奖助学金发放。
3.学校职能部门或院系设立的学术交流项目集中派出国(境)的学生,由学生学籍所在院系集体办理。学院须提供项目协议(批件)、派出学生名单及相关学生的出国审批材料。项目批件由项目设立部门向学生学籍所在学院提供。
4.学生在学期间经申请国家、中科院及国科大获批的公派留学,需要同时提供批准文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学生出国旅游或探亲须安排在节假日,保证书须家长签字,且须向所在学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6.学生出国申请手续办理完成后,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为学生出国签证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赴台政审证明由院系向人事处提交证明,由人事处开具。
四、校部研究生出国审批手续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