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校部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做好论文选题工作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我校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2020版)》要求和《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意见》,结合校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部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以下管称“硕士生、博士生”) 的开题考核工作,以及国际学生、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开题考核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研究生的开题考核工作可按其特色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围绕研究方向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充分了解本人主攻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人学位论文研究题目或研究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学院、系统一组织,按相同或相近学科方向进行分组,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开展。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还需执行《我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开题报告时间根据研究生录取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公开招考录取的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最晚应在转博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直博生最晚应在入学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条 开题前,导师应根据学生自身情况,从严把关确属不能按期开题的学生应在开题时间上向后顺延。原则上三年制硕士生从开题到完成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学期博士生不得少于四个学期。
第八条 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由学院、系确定。硕士生考核小组应至少由三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导资格的成员组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至少由五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导资格的成员组成。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单位研究生导师参加。
第九条 开题报告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给出相应的考核成绩。开题报告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开题报告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十条 通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将《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和《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报学院、系存档。未通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应在 3 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行第二次开题报告。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应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论文的基本内容时,需重新开题。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科大校部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