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提前与延期住宿的审批及办理流程
(2018年9月13日总务资产保卫工作联席会通过)
《我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发总务字[2014]81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及条款,总务部、学生处、招生办、本科部及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共同讨论制定本流程,最终解释权归总务部办公室。
本流程适用于在我校各校区内拟录取的要求提前入住或延期住宿的已毕业学生。
(1)以招生系统数据或以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判定提前入住申请人已由我校正式录取。
(2)以学籍系统为准,当学生状态为“已毕业”,因科研等原因需要继续在学校宿舍住宿一段时间的,须按照本流程审批办理。延期住宿时间最长不超过毕业离校日期之后的2月。
(3)学校床位优先保障在学学生住宿。如无可用床位,申请将被拒绝。
(4)研究所提前入住和延期住宿学生仅可占用本所的现有床位。
(1)本科部受理本科生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2)本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受理本部研究生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3)各所研究生部受理本所在各校区住宿学生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4)学生处或招生办受理已录取但未报到学生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注:研究所已录取但要求提前入住和延期住宿的学生事宜,沿用老办法办理,即:研究所向校区提交入住名单,校区从学籍库中核实该生信息,研究所利用自有的床位安排住宿。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录取学生申请提前入住”及“联合培养学生申请住宿”的审批及办理流程》和《学生延期住宿的审批及办理流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