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校部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根据《我校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2020版)》要求和《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意见》,结合校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部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 的中期考核工作,以及国际学生、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中期考核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可按其特色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条 中期考核的目的是全面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及目前遇到的问题或困难。中期考核可使导师充分了解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及时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原则上参加中期考核的学生须完成课程学习,且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
第五条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距离开题报告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半年、距离毕业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半年。
第六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由学院、系统一组织、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开展。
第七条 中期考核小组由学院、系确定。硕士生考核小组应至少由三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导资格的成员组成。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应至少由五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导资格的成员组成。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单位研究生导师参加。
第八条 中期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给出相应的考核成绩。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九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中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将《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登记表》和《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报学院、系存档。未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应在 3 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行第二次中期报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科大校部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