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2020年3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我校(以下简称“国科大”)在学研究生有关课程学分、选课、考核及成绩等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研究生”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国科大正式注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生”)、直博生和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硕博生、直博生、普博生以下统称为“博士生”。

       第三条  国科大研究生的培养贯穿于北京校区集中教学阶段和研究所的科研实践阶段。集中教学阶段为期一学年,一般包括秋季、春季和夏季学期。硕士生、硕博生和直博生须参加集中教学阶段的课程学习;普博生可以参加集中教学,也可在研究所或教育基地完成课程学习。

第二章 学分要求

       第四条  国科大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研究生获得学位所需的学分由课程学习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两部分组成,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学习;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部分,由各研究所依据国科大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学科特点、研究生工作量等因素核定学分和完成期限。

       第五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须至少修满35学分,包括课程学习30学分和必修环节5学分。在课程学分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9学分,其中,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公共学位课7学分;非学位课中公共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

       第六条  硕博生和直博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须至少修满43学分,包括课程学习38学分和必修环节5学分。在课程学分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27学分,其中,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6学分,公共学位课11学分;非学位课中公共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

       第七条  在集中教学期间,硕士生课程学习 总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硕博生和直博生课程学习 总学分应不低于30学分,各类研究生须修满公共类课程学分。在集中教学阶段尚未修满的课程学分,可在研究所的科研实践阶段,修满申请学位必需的课程学分。

       第八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生、硕博生和直博生,在秋季和春季学期中,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0学分。在夏季学期(包括暑期学校)中修读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九条  普博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须至少修满14学分,包括课程学习9学分和必修环节5学分。在课程学分中,普博生须至少修读2门专业学位课且不少于4学分,公共学位课5学分。

第三章 选课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必须办理注册选课手续,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选课时,须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区分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选定每学期的课程。

       第十二条  各类研究生均须修读公共学位课《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规范》。硕士生还须修读公共学位课《自然辩证法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硕士学位英语》(英语A);普博生还须修读公共学位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博士学位英语》(英语B);硕博生和直博生须修读以上6门公共学位课。工程硕士研究生除修读硕士生的必修公共学位课外,还须修读四门非学位课程,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工程伦理》《专业英语》(英语C)。其它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参照《我校教学日历》《我校课程开设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选课系统选定需要修读的课程并明确是否作为学位课。

       第十四条  网络选课结束两周内,研究生本人须认真核实院系下载打印的《我校研究生选课登记表》,经导师签字确认、研究所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后,由院系审核汇总报教务部备案,作为研究生注册选课和成绩登录的原始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在选课结束后有增、退选课程的需求,须由本人向教务部提交《我校研究生选课变更申请表》。增选课程,须在该课程网络选课结束后两周内或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课程,应在该课程学时完成一半(含一半)前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在培养过程中变更专业,须根据新专业的培养要求修读相关专业课程或变更已修读课程为学位课或非学位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在集中教学阶段确有必要选修其他高校课程并计入课程总学分,须经研究生所在院系同意后向教务部提交《我校外选课申请表》。每名研究生每学年至多外选2门专业类课程。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重修课程的,须在下一学年研究生正常选课结束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完成选课、修读课程后,必须参加课程结课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和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录。其中,四级制中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中的86-100分、70-85分、60-69和0-59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和未通过统称为不合格成绩。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事先向教务部提交《我校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研究生须在教务部批准缓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缓考,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研究生可以申请补考一次或重修一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在考核中违纪,该课程成绩记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但可重修一次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原则上,应由原主讲教师负责补考试卷命题,试题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保持一致,考核方式应与原考核方式一致。研究生通过课程补考后,成绩按“60分”、“及格”或“通过”登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对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课程时,经院系审批同意后,须向教务部提交《我校课程重修申请表》,并参照《我校关于接收旁听生的规定》的标准缴纳重修费,结课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所修读课程的网络教学评估。研究生参加评估后,方可在选课系统查询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未参加评估,只可查询不合格成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如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开课院系申请复查,同一门课程只可复查一次。由开课院系联系主讲教师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后,给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如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须重修不合格的学位课程。重修后仍有一门学位课不合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合格的,须按照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生如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须重修不合格的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在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合格的,须按照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须自觉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不准以任何方式作弊。违者按照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成绩认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通过免修免考、免修考试获得博士学位英语(英语B)成绩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博士学位英语免修免考

       参加国科大统一命题的入学英语考试的普博生,如入学英语成绩大于或等于70分,可申请免修免考,通过审核后按实际入学成绩认定为博士学位英语成绩。此项申请只在入学年度的9月份办理。

       (二)博士学位英语免修考试

       未参加博士学位英语课程学习的博士生或已经通过硕士学位英语的硕士生,可直接报名参加国科大组织的博士学位英语期末考试,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每位研究生只有一次免修考试机会;未通过免修考试的,只能选择修读课程获得博士学位英语学分。

       第三十一条  普博生只能在入学年度的9月份申请博士学位英语和博士政治成绩转换,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按实际成绩认定:

       (一)硕士就读于中国科学院系统内教学科研单位,毕业后又考取了中国科学院系统内单位的博士研究生;

       (二)硕士期间在国科大集中教学阶段修读了博士学位英语和博士政治,且博士和硕士入学年度差在五年之内(含五年);

       (三)成绩转换后,硕士期间学分仍符合硕士毕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普博生只可在课程修读、免修免考、免修考试、成绩转换中选择一种方式获得博士学位英语学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经批准选修其它高校课程,须持外选课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部门开具的正式成绩单,到教务部登录成绩。如外选课的成绩记录方式与国科大成绩记录方式不一致,由院系根据外选课程特点,参照所在学科相近课程的考核难易程度换算为国科大的成绩记录方式。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的计算方法为: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学课程学分数总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数×学分数,考核成绩采取二级制记分的课程,不计入GPA统计。研究生课程成绩等级与绩点换算关系表将另行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校发教字〔2015〕4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onestop.ucas.ac.cn/home/info/d5fdf5fe-2757-426f-8c9b-f8120e59e3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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