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校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校部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部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以及国际学生、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可按其特色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 思想政治表现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学院、系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

  第五条 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学位论文答辩者在课程学习方面应满足《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的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者在必修环节方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计入相应学分。具体分数为:开题报告2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2学分必修环节总学分6学分。

  学术报告是指学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或研讨会上所做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墙报),硕士生至少2次,博士生至少3次;社会实践是指学生较好地完成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的工作或参加了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科学研究成果需达到我校校部各一级学科规定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撰写需符合《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八条 本规定经我校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科大校部研究生毕业答辩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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